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了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適應基金監管新形勢,切實指導各地做好醫保基金舉報獎勵相關工作,國.家醫保局聯合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對2018年11月印發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5日。
附: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和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含生育**)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組織開展舉報處理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舉報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獎勵原則】舉報獎勵遵循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自愿領取、獎勵適當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
(二)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并且被舉報對象受到協議處理、行政處理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應予以獎勵的**條件。
第五條【不予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履行或者受委托履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舉報;
(二)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
(四)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五)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進行判決或者已進入上述程序;
(六)其他依法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獎勵標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高不超過20萬元,**低不少于200元。
第七條【獎勵資金】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第八條【獎勵發放】舉報獎勵由處理舉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九條【多人多次舉報獎勵】多人、多次舉報的,獎勵按照以下規則發放:
(一)舉報人就同一涉及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獎勵不重復發放;
(二)兩名以上(含兩名)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且舉報內容、提供的線索基本相同的,獎勵**先舉報人;舉報內容、提供的線索不同的,按照各自提供線索所查實的案值或者案值比例在總獎勵額度內進行分配;
(三)兩名以上(含兩名)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
第十條【獎勵領取】舉報人應當在收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主動放棄。
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推舉一名代表領取獎勵,自行內部分配。
第十一條【獎勵兌付】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辟便捷的兌付渠道,便于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兌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獎勵收回】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發現舉報人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后有權收回舉報獎勵,并依法追究舉報人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案值”是指舉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除舉報事項外,查實的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不納入“案值”計算。
本辦法所稱“舉報”及其處理相關要求,適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授權規定】省、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具體標準、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辦法施行】本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2018年印發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